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蘇榮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吉春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佰玖拾叁萬玖仟
柒佰伍拾陸元(請求面積1927.71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土地
現值3,600元=6,939,756元),應徵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叁仟
元。扣除前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書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