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王裕程
吳晋漢
被 告 林森桂
林怡萱
林淑女
林燕柔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陶金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二關於「應繼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
比例」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家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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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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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煥格 │44分之10│原告44分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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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森桂│44分之10│44分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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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怡萱│11分之1│1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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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淑女│44分之10│44分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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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燕柔│44分之5│44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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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陶金草│44分之5│44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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