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740號
原告 周奇昭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棋
被告 趙艾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不明,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誤轉帳至被告之被繼承人 侯秀蘭 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內之款項新臺幣42,660元,該受誤匯款項之帳戶所在地位於嘉義,有該公司110年11月2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號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