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司調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539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睿修 等間請求回復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許趙德絨 應將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249建號房屋,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25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變更登記為相對人全體公同共有云云。惟查,聲請人所持理由依據顯然係民法第244條關於債權保全性質之撤銷權行使,因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而須由法院裁判形成之法律關係,並無從調解。且就本件回復登記事件,經本院於110年10月25日函詢相對人有無到院調解意願,相對人等均未回覆調解意願,再者,本件係因金融機構消費信用卡用債務所衍生之請求,實難期待相對人等願配合出面調解,依首揭規定,本件並無調解實益,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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