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7956號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勵 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翠芳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起訴請求被告杜翠芳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惟查,被告杜翠芳已於108年5月2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