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22號

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周孝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世鎮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

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分

割登記資料,以被繼承人 鄭彩鑾 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

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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