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乙○○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六六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醫療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及非財產損害之慰撫金等損害賠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林美玲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