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為「被告」)之家中只剩伊父母及一位智障的妹妹,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八二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九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另案待執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羈押,並於同年五月十四日裁定自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被告固以上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所陳理由俱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不得駁回之各款原因,且該羈押原因亦無法依具保而解消,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