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10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采玄 被上訴人即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1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30,197元(計算式詳見本院卷第107頁之補費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4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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