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62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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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6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關稅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0621號上訴人博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陳偉利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代表人 吳愛國 上列當事人間關稅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意旨除援用原審主張外,並補稱略謂:被上訴人依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審查「採購價格是否含進口稅款」時,所應審查之文件應為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下稱海生館)與訴外人海景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景公司)間之開發及委託經營合約,而非上訴人與海景公司之合約。原判決以上訴人與訴外人海景公司間之合約價款已包含系爭貨物之進口稅為由,認定被上訴人撤銷其95年4月14日(95)高進業二(專)第045號「進口教育研究用品免稅申請書」對海生館核准免稅之處分係屬合法,原判決顯有適用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6款及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5條第2項不當之違法,並有認定事實未依證據及違反論理法則之違背法令等語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重述為原審所不採之陳詞,指摘原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謂其違背證據法則、論理法則,而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如何違背司法院解釋、本院判例,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姜仁脩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阮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