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東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理由欄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應補正之事項:㈠聲請人98年度所得資料。
㈡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繳納房屋貸款之證明文件。
㈢穀豐小吃店龍潭分店倒閉之證明文件(應註明倒閉之時間、
原因)。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