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6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蕙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50
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450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許蕙君犯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許蕙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實際未取得拍賣商品亦無意交貨之情況下,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內,使用網際網路以「punskblack1222」帳號登入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物品拍賣訊息,偽以表示有如附表所示商品欲拍賣,並留下其持用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以供聯絡,另提供不知情之 洪國銘 (所涉詐欺罪嫌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65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大林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前開帳戶)以供不特定人為匯款使用。其後分別使 歐蕙茹李正儀葉家志邱楠庭 等4人各於附表所示時地,誤信許蕙君所刊登拍賣訊息為真而下標購買如附表所示商品,並依指示匯款至前開帳戶(各該被害人、犯罪手法、拍賣物品及匯款時地與金額等項均如後揭附表所示)。嗣因許蕙君均未依約寄送商品予歐蕙茹等人,渠等始察覺受騙遂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各據證人即被害人歐蕙茹、李正儀、葉家志、邱楠庭於警詢,及證人洪國銘、 邱敏雄 於偵訊時證述屬實,復有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畫面、被害人李正儀所提供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被害人葉家志所提供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1年5月10日高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前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被告所持用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暨通聯紀錄及洪國銘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紀錄在卷可證,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又本件固無證據足認被告所刊登不實商品販賣訊息係分次刊登,及附表編號1、2、4所示被害人所瀏覽者是否為同則販賣訊息,然於非競標式網路購物實務中,瀏覽拍賣網站之買家欲購買商品時,會透過拍賣訊息中所載賣家聯絡方式(如電話、電子郵件或拍賣問與答等)直接與刊登拍賣訊息之帳號聯繫洽購,此觀卷附被害人李正儀所提供與「punskblack1222」帳號問答內容列印資料自明(警卷第20、23至26頁),故無論被告是否一次刊登附表所示訊息及附表所示被害人所瀏覽之拍賣訊息是否相同,渠等仍係經與被告各別聯繫後分別遭被告詐騙,故被告所為附表所示詐騙被害人4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予分論併罰。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詐取他人財物,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且其前於100年間甫同因在拍賣網站刊登不實商品販賣訊息之詐欺犯行遭檢察機關訴追(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03號判決判處1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確定,不構成本件累犯),竟不思悔悟而再為本件犯行,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終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尚見其悔意,復衡酌其各次所詐得財物價值,兼衡其自稱高職畢業、家境勉持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具體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標準,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書記官陳怡蓁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被害人│犯罪手法│匯款時地│匯款金額(││││││新臺幣)│├──┼───┼──────────────┼───────┼─────┤│1│歐蕙茹│於101年4月5日前某不詳時間│101年4月6日│5,549元││││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HT│中午12時許在臺│││││CWildfireS手機」之不實訊息│中市 沙鹿光田醫 │││││,致歐蕙茹於101年4月5日晚│院內合作金庫銀│││││間11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龍井區│行ATM。│││││住處內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於右揭時地││││││匯款至前開帳戶中。│││├──┼───┼──────────────┼───────┼─────┤│2│李正儀│於101年4月5日前某不詳時間│101年4月6日│5,530元││││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HTC│上午11時46分許│││││手機之不實訊息,致李正儀於10│在臺中市烏日區│││││1年4月5日某時許在其位於臺│信義街100號烏│││││中市大里區住處內上網瀏覽後,│日明道郵局臨櫃│││││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於右揭時地匯款至前開帳戶中。│││├──┼───┼──────────────┼───────┼─────┤│3│葉家志│於101年4月8日前某不詳時間│101年4月8日│5,000元││││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SO│下午2時44分許│(起訴書誤││││NYXPERIAS手機」之不實訊息│在不詳地點ATM│載為4,000││││,致葉家志於101年4月8日下││元)││││午1時30分許在位於新竹縣明新││││││科技大學宿舍內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地點匯款至前開帳戶中││││││。│││├──┼───┼──────────────┼───────┼─────┤│4│邱楠庭│於101年4月9日前某不詳時間│101年4月9日│5,600元││││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HT│上午9時許在新│││││CWildfireS手機」之不實訊息│竹市○○路471│││││,致邱楠庭於101年4月9日上│號中華郵政西門│││││午8時許在新竹市○○路○段28│郵局ATM。│││││7號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地││││││點匯款至前開帳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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