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八八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至查獲之電子遊戲機十二台,因未扣案,為免將來執行困難,本院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公訴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被告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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