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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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26號聲明人 楊玉全 上列聲明人因上訴人 楊忠霖 與天際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天際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天際管委會)原主任委員 楊曜丞 於民國112年9月30日卸任,由聲明人繼任為主任委員,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等語。
二、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天際大樓第三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民國112年10月29日召開,並選任常備管理委員及候補委員,嗣於同年11月19日天際管委會職務推舉會議決議,其主任委員仍係楊曜丞,有三民區公所113年3月5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檢附資料可稽(資料卷)。聲明人雖提出天際管委會112年11月5日公告截圖畫面(本院卷第253頁),然天際管委會已於同年月11日公告部分管理委員資格喪失,並於同年月19日再次召開職務推舉會議,其決議之主任委員並非聲明人,有公告及職務推舉會議紀錄可查(資料卷第297-309頁)。是天際管委會之主委仍為楊曜丞,並無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等情形,即無由聲明人承受訴訟之餘地。揆諸首揭說明,聲明人聲明為天際管委會承受訴訟,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郭慧珊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