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5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文盛選任辯護人陳清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文盛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李佳容法官翁世容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