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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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5號
101年度訴字第47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孟慈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被告 蔡文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郭福三 律師被告 曾世豪 指定辯護人 許龍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賴昱志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