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181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非訟代理人 王秋翔 債務人 周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按本金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核計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
三、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1、2項明文規定。次按,債權人已於更生程序中申報債權並經確定者,對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5項)。再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所生之利息債權及因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不履行債務所生之違約金皆為劣後債權,僅得就其他債權受償餘額而受清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亦同。由前揭法條可知,更生方案中經申報債權程序所確定之更生債權,因對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債權人就此更生債權部分如另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四、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三雄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嗣於99年12月15日完成製作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權表,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准許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即99年4月29日,本件債權人於該債權表內所申報之債權為「本金新臺幣(下同)19,712元,及自95年10月31日起至99年4月29日止按年利百分20計算之利息13,793元,暨前未受償2403元,債權總額35,908元」,且債權表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公告,因未經異議而已確定,則依上開消費者債務條例第36條第5項規定,該債權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是債權人就本金19,712元及利息請求至更生裁定准許前一日(合計為13,793元),暨債權人讓與本件債權前已產生之未受償2,403元利息,核屬重複聲請執行名義,為無實益,自為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規定,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