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76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四二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典當,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曹宗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