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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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馮俊郎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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