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11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分別因攜帶兇器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5日上午6時│96年8月11日│96年7月1日│││4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晚上某時│晚間11時許│││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4904號│4654號│47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2524│96年度審易字第695│97年度易字第38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1月14日│97年3月28日│97年6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2524│96年度審易字第695│97年度易字第384號││││號│號│││├───┼─────────┼─────────┼─────────┤│判決│確定│97年2月25日│97年4月21日│97年7月14日│││日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7月15日│││││晚間10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47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384號││││├───┼─────────┼─────────┼─────────┤││判決│97年6月16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384號││││├───┼─────────┼─────────┼─────────┤││確定│97年7月14日││││判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