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49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峻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年度雄簡字第497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8,24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