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0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榮裕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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