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補字第26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佩瑜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查本件調解不成立,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