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補字第19號
原 告 曾國圻
訴訟代理人 曾婉婷
被 告 鄭俊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3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