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0年度宜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補字第19號
原   告  曾國圻
訴訟代理人  曾婉婷
被   告  鄭俊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3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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