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保險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江金杏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35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查本件調解不
成立,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