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七四號
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告甲○○贓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查本件上訴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九十年二月一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翠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宜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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