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7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決定書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聲請冤獄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由本院羈押在案,嗣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0一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上訴後,再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一五號駁回上訴確定。爰聲請冤獄賠償等語。
二、按一事不再理為程序法之通用原則,冤獄賠償法就此雖未規定,惟既同為程序法,解釋上該原則自亦有適用。經查,聲請人前曾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就本件冤獄賠償事件具狀向本院聲請冤獄賠償,現今尚在本院審理,此有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聲請人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聲請狀各一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本院八十九年賠字第五十一號案卷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為前開聲請後,再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就同一事件重複為本件聲請,有聲請狀暨其上收狀戳可參,在後之本件聲請自非本院所應審酌,其聲請顯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