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六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二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江振義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