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三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壢分行法定代理人 呂新喜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伸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鄭柏江 )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九百三十二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三萬一千零六十七元,折合新台幣九萬三千二百零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九萬三千一百五十六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志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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