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許金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
對人之債權讓與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輾轉讓
與聲請人,經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通
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詎該信函竟遭經郵局以相對
人「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戶籍設於嘉義市○區○○里○鄰○○路○○○號,
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事實,以掛號信函寄送至相
對人上開戶籍址,經郵局向上開處所投遞因招領逾期而遭退
回等情,有聲請人所提之郵局存證信函暨郵件退回信封及本
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
憑。而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派員實
地查訪相對人現今是否居住於上開戶籍址,經該局函覆略以
:「經本分局派員按址查訪相對人未遇,復經詢問屋主稱相
對人因債務問題已搬離該址多時,且皆未聯繫不知目前居住
何處」等語,有該局107年6月4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07000571
3號函在卷可稽,復查無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堪認相對人
已屬行蹤不明。是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
所,而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將
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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