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調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調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范捷襦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
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萬華區,有其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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