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14號
原 告 李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毓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