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調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潔莉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慈純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優聖美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恩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
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環境清潔維護委託契約法律關
係所生,而兩造所簽訂環境清潔維護委託契約書第13條已約
定:「因本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依前揭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
,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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