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府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民
訴訟代理人  楊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仕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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