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30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062號
原   告  王元廷
訴訟代理人  周淑萍 律師
被   告  莊琪芬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
複 代理人  周珮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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