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062號
原 告 王元廷
訴訟代理人 周淑萍 律師
被 告 莊琪芬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
複 代理人 周珮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鈺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062號
原 告 王元廷
訴訟代理人 周淑萍 律師
被 告 莊琪芬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
複 代理人 周珮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