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翁智宏
即被 告
相 對 人  翁雅玲
翁慶鴻 之承受訴訟人) 號2.
       翁榮鴻
       翁勢鴻
       翁俊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翁智宏主張以相對人即原告當中翁榮鴻、翁勢鴻
、翁俊鴻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聲慶人已經依法提起刑
事告訴,因認本案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又按「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云者,係指刑事法院以被告有
犯罪之嫌疑者而言,非謂當事人料想其有犯罪嫌疑而未經提
起刑事訴訟者,即可中止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固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
院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但應否中止訴
訟程序,仍依法院之自由意見決之。」(最高法院20年聲字
第582號、38年台上字第193號判例要旨參照),依上說明,
本件係就返還不當得利部分為審酌,並無停止之必要,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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