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素卿 女 49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5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素卿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
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其中媒介之低度行為,為容留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應知所
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扣案之現金新臺幣500
元,係被告所有因上開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
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