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律師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七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九五號、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0號判決確定,其中第一審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F0~T40計算書:(新台幣)
1、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叁仟捌佰壹拾叁元。
2、郵資:叁佰肆拾元。
3、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叁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