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陸拾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系爭二筆土地之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肆仟貳佰貳拾元、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伍佰壹拾壹元,合計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玖仟柒佰叁拾壹元,折合銀元伍拾叁萬叁仟貳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玖佰陸拾捌元,尚不足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東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