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四
被告乙○○原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九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蔡佳玲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堅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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