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69號原告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被告 江能裕
江桂琴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上列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8,1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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