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56號原告 翁士勛
翁鏘斌 被告 徐安宜 兼法定代理人 徐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肆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零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