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24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啟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三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啟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琴媛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