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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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59號原告 林瑞雄
林俊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吳意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林瑞雄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8,472,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952元;原告林俊宏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19,742,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800元;本件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