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236號
原告 蔡勝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筠筑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2,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3217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建號全部,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之姓名、年籍等資料請勿遮隱)。
三、提出房貸之貸款契約書、兩造約定各負擔一半房貸之相關證據資料。
四、敘明依提出帳戶往來資料,如何得悉各該筆支出係用於繳納系爭不動產房貸,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