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調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40號

聲請人 陸丞芯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梁恩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粘啟明 間減少價金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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