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40號
聲請人 陸丞芯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梁恩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粘啟明 間減少價金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