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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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54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其第二審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著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甲○○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71號刑事判決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聲請再審,唯因未依規定提出原判決繕本及相關證據,原審法院以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駁回其聲請,並無不合。且其聲請再審之案件,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揆諸首開條文規定自不得就原審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光治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