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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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因吸食麻藥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因販賣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捌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肆月,褫奪公權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之施用毒品罪,原宣告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編號2之吸食麻藥罪,原宣告有期徒刑六月,因被告尚在假釋中,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視為已依同條第一項之規定,分別減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三月,附此敘明。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10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