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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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