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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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3歲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饒金鳳法官林鈺琅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林蔚然